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建筑市場責任主體行為,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責任主體是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擔保機構等企業或單位以及注冊執業人員和初、中、高級工程師。其中,建設單位是指項目投資主體或者代建單位等在工程建設期間履行業主職責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系指對建筑市場責任主體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從事建筑及相關活動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三條 凡注冊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及在本省從事建筑相關活動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依法建立信用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是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行市場準入、動態管理和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不良行為記錄的建立、公布
第四條 凡注冊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及在本省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都必須通過信用檔案系統數據庫建立相關信息。省外入川的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筑及相關活動應在住房城鄉建設廳進行信息錄入,并通過信用檔案系統數據庫建立相關信息
第五條 建筑市場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錄和管理,根據企業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實時更新。各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單位在本區域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書面告知當事人,并統一在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場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公布。
第六條 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為12個月,自該不良記錄公布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章 不良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不良行為記錄平臺的建立、管理和監督,省、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行政管理權限負責有關不良行為的調查、確認、扣分錄入,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實施。本省的建筑市場責任主體在外省從事建筑活動的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廳對外建筑勞務管理處負責實施。
第八條 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按《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與扣分標準》(見附件)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擔保機構等單位及注冊執業(從業)人員和初、中、高級工程師的誠信基準值總分為100分。其不良行為記錄一經公布,按每發生一次(件)扣減相關條款分值。
第十條 當同一企業分別以多個責任主體從事建筑活動的,其不良行為記錄扣分分值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建立不良行為記錄信息修正機制,保證信息客觀、準確。不良記錄修正機制是指對發布的錯誤失當信息因當事人申訴、信訪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確認后進行的修正,或根據已公布不良行為單位的整改情況,對公布期限進行調整。各市(州)、縣(市、區)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修正應由作出行政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正式確認公函,報住房城鄉建設廳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修正或縮短其信息發布期限。
第四章 不良行為記錄的應用
第十二條 企業或注冊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大于80分時,其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綠色”;當誠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黃色”,相關企業自動被列入重點監督企業名單;當企業或注冊執業(從業)人員誠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誠信檔案不良行為記錄欄顯“紅色”,按行政許可權限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市場準入條件進行重新監督審查,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失信企業或注冊執業(從業)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將不良行為記錄作為信譽要求納入招標(比選)文件,在評標(評審)時查驗投標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并作為評標(評審)依據之一。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業、本領域向企業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須將其恪守信用作為基本條件;對于評選周期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當事人不予頒發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本領域內行政審批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將企業誠信狀況作為審批條件的,應將企業信用檔案不良行為記錄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記錄扣分不替代其它行政處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管理辦法》(川建建發〔2017〕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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